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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前條所列之慶典,如我國軍艦與外國軍艦同泊一港灣時,所在海軍資深官,應於前一日派遣所屬軍官通知各外國海軍資深官,如我國軍艦在外國港灣時,應通知其所在地地方官,如該地駐有我國外交官者,應先通知該外交官轉達之。
對曾致敬之外國軍艦及砲台,應於次日派遣軍官致謝;國內港灣僅有外國軍艦停泊時,應由該地方官派員施行前列各項事宜。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01 月 09 日 )
遇下列慶典節日,軍艦應行全艦飾,如值疾風暴雨時,以艦飾代之或全行省略:
一、國慶日。
二、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三、軍人節日。
四、向總統致敬之日。
五、向外國元首、皇儲致敬之日。
六、依命令行全艦飾之節日(含本艦艦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