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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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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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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承保機構辦理下列事項:
一、業務章則之研擬。
二、業務技術之設計。
三、承保手續之辦理及異動事項之登記。
四、保險準備金與保險費之保管、管理及運用。
五、保險費之計算、查核、經收及登記。
六、各項保險給付之審議及核付。
七、保留保險給付申領權之登記。
八、業務、會計、財務收支之統計表報及年度決算之編製。
九、被保險人與各項給付案資料之建置、保管及運用。
十、聘請精算師或委託精算機構辦理精算。
十一、其他有關本保險業務事項。
軍人保險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
EN
第 4 條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本保險業務得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承保機構)辦理。
為監督本保險業務,由主管機關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被保險人代表組織監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