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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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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或有異動時,由要保機關於第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保險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服役時間長短,檢送下列資料,送承保機構辦理:
一、不滿二個月者:軍人保險應徵、召集入營或訓練分階人數統計表。
二、二個月以上者:軍人保險被保險人姓名冊。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3 月 05 日 )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三項被保險人保險有效時間自任官、徵集、召集到職、志願入營、核定階級或存記命令生效之日起,至退伍、除役、停役、歸休、復員、解除召集、離職、廢止或撤銷存記命令生效之日止。
前條第二項被保險人保險有效時間,自入學、復學或入營報到之日起,至畢業、結業、結訓、休學、退學之日止。
國軍各軍事學校自費學生申請轉為軍費學生者,自核准生效之日起保險生效。
國軍各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畢業,或教育、訓練班隊學生教育、訓練期滿後任官服現役者,按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繼續參加本保險者,保險年資應予接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