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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所定死亡及致身心障礙之原因,準用軍人撫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有關條文之規定。
軍人保險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 EN
死亡給付規定如左:
一、作戰死亡:給付四十八個基數。
二、因公死亡:給付四十二個基數。
三、因病或意外死亡:給付三十六個基數。
前項死亡給付,如低於其應得之退伍給付時,得按退伍給付發給。
作戰、因公或意外失蹤,在地面逾一年、在海上及空中逾半年查無下落者,視同作戰、因公或意外死亡。
身心障礙給付規定如下:
一、作戰致身心障礙:
一等:給付四十個基數。
二等:給付三十個基數。
三等:給付二十個基數。
重機障:給付十個基數。
二、因公致身心障礙:
一等:給付三十六個基數。
二等:給付二十四個基數。
三等:給付十六個基數。
重機障:給付八個基數。
三、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
一等:給付三十個基數。
二等:給付二十個基數。
三等:給付十二個基數。
重機障:給付六個基數。
前項所列身心障礙等級,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