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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十二條所稱事故發生月份,指被保險人死亡日期、致身心障礙日期、奉准育嬰留職停薪、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或退伍、除役、停役、禁役、歸休、復員、解除召集、離職及廢止或撤銷存記命令生效日期之月份。
軍人保險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 EN
保險給付,按被保險人事故發生月份之保險基數為標準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