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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本規則依兵役法第十七條第三項及兵役法施行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兵役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 EN
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經教育部、勞動部核定之國家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列管、運用。
前項因家庭因素與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及廢止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廢止、撤銷、應履行之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勞動部分別定之。
第一項補充兵服役之訓練、列管、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兵役法施行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 ) EN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