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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動員召集範圍、人數,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其召集準備如下:
一、國防部依年度動員需要,按年令頒軍隊動員計畫。
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接奉前款規定之年度軍隊動員計畫後,應即轉頒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並訂定年度動員作業實施計畫,下達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及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一切召集準備。
三、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年度軍隊動員計畫及年度動員作業實施計畫,除予縣市後備指揮部必要之指示、受理人員之申請及指定主充足縣市後備指揮部外,並會同辦理編審、輔導資料傳輸、核校、分發、事故處理,完成召集準備。
四、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年度動員作業實施計畫及地區後備指揮部之指示,核對、校正及傳輸人員申請資料,完成人員充足作業,將動員召集令及動員召集名冊分送有關警察分局保管,另將動員召集名冊送動員部隊,並適時辦理要員增刪遞補、管制事故處理、規定偏遠地區動員召集令保管之下授原則,輔導警察分局完成召集準備,及協調動員部隊、役政、戶政單位,適時完成各項配合作業。
五、警察分局接到動員召集令及動員召集名冊後,應即確實核對,並將動員召集令按動員符號區分分駐所、派出所,分別裝袋保管,於袋上註明動員符號與分駐所、派出所名稱及動員召集令數目。
六、動員召集令之受領及傳達,必要時得舉行模擬演習。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前項召集準備工作,應督導所屬主管召集事務之役政、戶政、警政單位及人員,密切連繫配合,完成一切召集準備事務。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對於納入年度動員召集名冊之應召員,應以動員召集預告書郵遞送達通知其預為應召之準備;其郵遞送達,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兵役法施行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 ) EN
動員召集之範圍及人數,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經陳報行政院核定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照計畫應受動員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均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選定編配。
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國防部,督導所屬警察局或鄉(鎮、市、區)公所,分負召集準備及實施之責。
經選定編配為緊急動員之後備軍人,戰時或非常事變時,應由當地民防機構,分別指定其空襲避難處所,實施就地避難;非經核准,不得疏散。
前項人員居住地遷徙者,應先報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凡臨時召集、教育召集、勤務召集或點閱召集,除另有規定者外,均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