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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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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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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第 24 條
教育召集應召員符合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接到召集令後,得於召集日前三日內,填具免除召集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
應召員之驗退,準用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兵役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
EN
第 43 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定者,得免除本次之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
一、患病不堪行動者。
二、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三、中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四、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中者。
五、因事赴國外者。
六、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
七、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八、其他因特殊事由而無法應召者。
前項各款之認定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召集規則
(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 )
第 15 條
應召員因病不堪負作戰任務時,召集部隊應檢查其身體,如經判明,應逕予驗退,並出具驗退證明書,及通知原召集之縣市後備指揮部;如不能判明其病狀,應即送請軍醫院複檢後決定之。
縣市後備指揮部於接到召集部隊驗退通知後,應轉知應召員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列管,並通知轄區警察分局繼續查察,視其病況通報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繼行召集或列入後備軍人轉免役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