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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後備軍人轉役,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轉服現役:
(一)受動員或臨時召集及志願入營轉服現役者,依召集及志願入營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志願考取軍事校院者,由招生之軍事校院於其報到十五日內,造具後備軍人就讀軍事校院通報表,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專檔列管,並於畢業任官後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鄉(鎮、市、區)公所,分別辦理轉服現役除管。
二、免官轉役:經免官轉服士兵役、替代役者,由後備管理機關依免官令辦理轉役。
三、任官轉役:後備士官、士兵在服後備役期間核准晉任軍官、士官或甄選為預備軍官、士官者,由後備管理機關依核定命令辦理轉服軍官或士官役。
四、體位變更轉役:
(一)後備軍官、士官、士兵因病或其他傷害不堪服役者,應檢具公私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參加體檢,經核判替代役體位者,士兵轉服補充兵役;軍官、士官僅訂正體位紀錄,不辦理轉役。
(二)依前目申請體位變更持內政部會商衛生福利部指定之檢(複)查醫院診斷證明書或國軍醫院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得免參加體檢。但持身心障礙證明及重大傷病證明者,仍應檢附相關診斷證明書。
(三)鄉(鎮、市、區)公所應於每月十日前,繕造後備軍人體位轉免役體格檢查名冊三份,一份自存、一份連同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送縣市後備指揮部,一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但因病核准免除召集或應召入營時因病驗退者,應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列冊分送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參加體檢,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如屬明顯受傷或身心障礙者,得專案處理。
(四)因病停役之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常備兵,縣市後備指揮部應於接獲因病停役證明書後辦理判定體位作業,並層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於每月底前會同相關單位審查。屬體位未定者,縣市後備指揮部應協調國軍醫院依體位區分標準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六條規定辦理複檢事宜。
(五)依前目複檢仍難以判定體位,依次降等改判替代役體位者,縣市後備指揮部繕造轉役名冊三份(連同複檢記錄表)層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核定轉服替代役後,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替代役相關規定處理。屬因病停役之義務役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核定轉服替代役後,即依第二款規定先行辦理免官作業。
前項第三款之任官轉役及第四款第三目之體位變更轉役者,應在其原發退伍證書上加蓋轉服役之役別,並註明晉任後之階級,不另發給轉役證明。
體位區分標準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
役齡男子經體檢或複檢,體位未定者,自體檢或複檢診斷確定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再複檢一次,予以判定體位。但體位區分標準表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罹患病症可確認發生時間者,體位未定再複檢之起始時間得予溯及認定。
第一項經再複檢仍為體位未定者,應依第三條規定,依次降低體位。
役齡男子於體檢、複檢、入營驗退複檢、停役複檢或停止訓練複檢時,拒絕檢查或不與醫師配合,致無法獲得正確結果時,已判定體位者,維持原判定體位;未判定體位者,該項推定為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