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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兵役法施行法 EN
依兵役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宣誓之誓詞如下:余敬謹宣誓,效忠中華民國,保衛國家人民,恪遵軍中法令,服從長官命令,盡忠職責,嚴守祕密,如違誓言,願受嚴厲之處分。此誓。
兵役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 EN
凡入營服役及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宣誓效忠中華民國。
二、遵守軍中法令。
三、對公務有保守秘密之責任;除役後,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