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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兵役法 EN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服兵役,稱為禁役:
一、曾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二、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三年者。
經裁定感訓處分者,其感訓處分期間應計入前項第二款期間。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07 月 25 日
要旨:
被告曾犯妨害兵役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八年、二年,裁定定 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年六月,嗣又經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 例第十三條規定,裁定予以減刑,定其應執行刑為五年三月,送監執行, 於六十六年假釋出獄,其在監執行期間連同羈押日數已逾四年,依兵役法 第五條,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反面解釋,如實際執行期間已滿 四年者,在禁役之列,該被告原無再服兵役之義務,雖被誤徵入營,仍難 謂有此義務,從而其無故離役,即難構成逃亡罪,被告在假釋中既無再犯 罪,自無撤銷減刑之餘地,其裁定撤銷減刑,自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