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定考績績等丙上以下者,應經人事評審會綜合考量受考官是否適服現役等人事狀況,予以調職察看或辦理退伍。核予退伍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 EN
年終考績、另予考績考列乙上以上者,發給考績獎金;丙上以下者,依人事狀況,予以調職察看或辦理退伍。
年終考績、另予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