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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定敘任,依官額及補充上之需要,不定期辦理,其規定如左:
一、具有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各款所定資格之一者,依擬任之職務,核其學歷、經歷、年資、敘任相當之官階。
二、具有本條例第十三條在大專校院畢業以上具有軍職專長者,依擬任之職務,核其學歷、經歷、年資、敘任相當之官階。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 EN
軍官之初任,自少尉始,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之:
一、陸海空軍軍官學校基礎教育畢業者。
二、經國防部核准在國外受軍官基礎教育畢業回國服役者。
三、曾受預備軍官教育期滿合格者。
士官之初任,自下士始,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之:
一、陸海空軍士官學校或國內外同等士官校、班基礎教育畢業者。
二、曾受預備士官教育期滿合格者。
三、服現役成績優良之士兵經甄選訓練合格者。
軍官之敘任,以合於第四條各款之一或在大專院校畢業以上具有軍職專長者。士官之敘任,以合於第五條各款之一者,得依官額或補充上之需要,核敘相當官階之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