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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EN
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續聘人數應達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並不得逾其總人數三分之二。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七條第一項及前條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國防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
董事、監事之資格、遴聘、解聘、補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 EN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國防部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其中國防部部長、經濟部次長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為當然董事。
二、國防科技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本院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三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專任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之董事性別比例,不受行政法人法第五條第五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本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國防部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國防科技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法律、會計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之監事性別比例,不受行政法人法第五條第五項前段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