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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EN
本院應擬訂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國防部備查。本院規章涉及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辦法者,由國防部核定。
本院就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國防部備查。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 EN
本院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國防科技及主要武器裝備之研究發展、生產製造及銷售。
二、軍民通用科技之研究發展、生產製造及銷售。
三、國內外科技之合作、資訊交流及推廣。
四、國內外科技之技術移轉、技術服務及產業服務。
五、國防科技人才之培育。
六、重要國防軍事設施工程。
七、配合國防部重大演訓及戰備急需之事項。
八、其他與本院設立目的相關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有關銷售、科技合作、技術移轉及技術服務等相關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本院執行第一項業務有涉及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之事項時,應由國防部比照國防部軍備局及其所屬機關(構)相關規定予以機密之核定與等級變更,並善盡監督本院保護機密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