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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旅居海外之香港居民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前或澳門居民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前,未曾持有我國護照者及其在國外所生子女,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要件者,得經駐外館處轉請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但書規定許可後,持用普通護照。
前項申請人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應填妥普通護照申請書,並檢附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
一、香港或澳門護照或當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資格證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退還。
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普通護照之效期為五年以下,護照註記頁應加蓋特字戳記。
護照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護照之適用對象為具有我國國籍者。但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者,在其身分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前,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適用之。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
在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經駐外館處轉請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但書規定許可後,持用普通護照:
一、已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當地無永久居留制度,須取得長期居留資格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二、旅居海外四年以上;或已在取得該居留權國家連續住滿二年以上;或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結婚已滿二年或已生有子女者。
三、經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核准,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比賽或活動;或在專業領域具有特殊技術或專長,或對我國有特殊貢獻,經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推薦。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但書規定為許可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會商決定。
第一項大陸地區人民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填妥普通護照申請書,並檢附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
一、當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退還。
二、大陸地區所發護照影本或身分證明文件。
三、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核准或推薦函。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普通護照之效期為五年以下,護照註記頁應加蓋新字戳記。
第一項大陸地區人民領取普通護照時,應將大陸地區所發護照繳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