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EN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國合會)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受託辦理捐款或實物贈與之對象、類別、方式、程序、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捐款及贈與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國合會以外之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士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受託辦理捐款或實物贈與之對象、類別、方式、程序、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前項辦法之規定辦理。
國際合作發展法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 EN
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構)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時,得優先委託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或委託其他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士辦理。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依前項規定受託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得視需要委託國內外金融機構、法人或其他專業性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