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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EN
主管機關或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受託辦理本辦法所定捐款或實物贈與者,於辦理捐款或實物贈與前,應參考合作對象及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主管機關授權機構之意見,評估贈款與物資之運用規劃及預期效益。
前項受託者辦理捐款或實物贈與計畫之捐款金額、贈與物資內容及數量,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國際合作發展法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 EN
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構)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時,得優先委託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或委託其他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士辦理。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依前項規定受託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得視需要委託國內外金融機構、法人或其他專業性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