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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EN
主管機關因下列情形之一,得對前條對象提供捐款或實物贈與:
一、戰爭或變亂。
二、遭受嚴重天災、癘疫、恐怖攻擊或大規模環境污染。
三、其他嚴重影響人民基本生存之困境。
主管機關得提供捐款或實物贈與之對象如下:
一、友邦或友好國家。
二、政府間國際組織或非政府間國際組織。
三、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外國機構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