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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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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第 7 條
本基金會主動規劃辦理捐款或實物贈與,應參考合作對象及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之意見,評估執行計畫所需技術能力、人力資源、合作對象之組織架構與執行能力、贈款與物資之運用規劃及預期效益等事項,並建立監督及績效考核機制。
本基金會接受委託辦理捐款或實物贈與,應依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進行評估。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
EN
第 6 條
主管機關或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受託辦理本辦法所定捐款或實物贈與者,於辦理捐款或實物贈與前,應參考合作對象及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主管機關授權機構之意見,評估贈款與物資之運用規劃及預期效益。
前項受託者辦理捐款或實物贈與計畫之捐款金額、贈與物資內容及數量,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