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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本基金會得主動規劃、接受委託或接受第四條所定對象之申請,辦理捐款或實物贈與。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得提供捐款或實物贈與之對象如下:
一、友邦或友好國家。
二、政府間國際組織或非政府間國際組織。
三、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外國機構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