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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EN
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客家廣播、影視之製播及經營。
二、客家傳播影音出版品之發行及推廣。
三、客家傳播數位匯流媒體、平臺、網站之建置、經營及推廣。
四、客家傳播活動之輔導、辦理及贊助。
五、客家傳播人才之培育及獎助。
六、其他與客家傳播媒體有關之業務。
本基金會得委託經營無線廣播、電視之機構播送客家廣播與電視之節目及廣告,不受廣播電視法第四條第二項及公共電視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本基金會設立時,原屬客家委員會之廣播電臺,其廣播執照及核配頻率應移轉供本基金會使用,不受廣播電視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廣播、電視事業使用之電波頻率,為國家所有,由交通部會同主管機關規劃支配。
前項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
公共電視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電臺所需用之電波頻率,由文化部會同無線電頻率主管機關規劃指配之。
前項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