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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知識體系發展獎勵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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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客家知識體系發展獎勵補助辦法
第 5 條
前二條之獎勵項目及方式,本會得逐年訂定計畫實施之。
前項計畫內容應包含申請期間、申請資料、獎勵項目、方式與模式、獎勵對象、審查程序、經費核撥及核銷等相關作業程序。
客家知識體系發展獎勵補助辦法
(民國 107 年 09 月 12 日 )
第 3 條
本辦法所定獎勵措施,其項目如下:
一、客家學術與在地知識個別型專題研究計畫之推動。
二、大專校院發展客家學術機構綜合型計畫之推動。
三、客家研究博碩士論文之研撰。
四、客家研究全職博士生及博士後研究人員之培育。
五、客家學術與普及著作之出版。
六、客家知識體系發展之相關國內外交流合作。
七、其他有關客家知識體系發展之事項。
第 4 條
前條獎勵措施之方式如下:
一、辦理客家學術或在地知識體系發展有關之專題研究計畫、綜合型計畫相關經費或其他有助於客家知識體系發展事項之補助。
二、客家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發給獎牌、獎狀或獎勵金,並得給予公開表揚。
三、客家研究全職博士生及博士後研究人員,發給就學獎勵金或研究獎勵金。
四、辦理客家學術與普及著作出版費用之補助。
五、辦理客家知識體系發展之相關國內外交流合作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