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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客家知識體系發展獎勵補助辦法
本辦法依客家基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客家基本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政府應積極獎勵客家學術與在地知識研究,鼓勵大專校院設立客家學術相關院、系、所與學位學程,發展及厚植客家知識體系。
前項獎勵額度、標準及方式之辦法,由客家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