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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
本辦法依人體研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人體研究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 EN
以研究原住民族為目的者,除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外,並應諮詢、取得各該原住民族之同意;其研究結果之發表,亦同。
前項諮詢、同意與商業利益及其應用之約定等事項,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