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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部落:指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核定之原住民族團體。
二、部落成員:指成年且設籍於部落區域範圍之原住民。
三、同意事項:指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之事項。
四、公共事項:指就前款以外,部落成員間相互協議共同遵守,或部落凝聚共識對外表示之事項。
五、原住民家戶:指設籍於部落區域範圍,有原住民一人以上之家戶。
六、原住民家戶代表:指成年且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家戶戶長,或由戶長指派成年且具原住民身分之家屬一人。
七、申請人:指辦理同意事項之政府機關或私人。
八、關係部落:指因同意事項致其原住民族土地或自然資源權利受影響之部落。

原住民族基本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 EN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住民族:係指既存於臺灣而為國家管轄內之傳統民族,包括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及其他自認為原住民族並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民族。
二、原住民:係指原住民族之個人。
三、原住民族地區:係指原住民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區。
四、部落:係指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內,依其傳統規範共同生活結合而成之團體,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
五、原住民族土地: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
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之。
前二項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回饋或補償經費。
前三項有關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設、諮商及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方式、受限制所生損失之補償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