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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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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
EN
第 9 條
本法第十條所定原住民合作社輔導小組(以下簡稱輔導小組),由合作社主管機關、原住民事務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組成之,並由合作社主管機關代表擔任召集人。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
EN
第 10 條
各級政府應設置原住民合作社輔導小組,其職責如下:
一、為原住民講解合作社法及相關法令。
二、扶助原住民符合合作社法第九條之設立行為及登記種類之規定。
三、原住民合作社成立後,定期追蹤輔導合作社之運作。
四、為原住民合作社之長期諮詢機構。
五、其他有關原住民合作社之輔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