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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受託辦理檢修之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應依第二條至第四條及第六條規定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將檢修報告書(如附表五)及下列文件交付管理權人:
一、各該消防安全設備之種類及數量表。
二、配置平面圖(圖面標註尺寸及面積)。
三、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證明文件影本。
四、檢修人員講習訓練積分證明文件影本。
管理權人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檢修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消防安全設備,應填具前項檢修報告書。
前二項所定應檢修之消防安全設備,於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會勘通過之合法場所,為消防安全設備竣工圖說所載項目;於違規使用場所,為該場所現有之消防安全設備。
第一項檢修報告書所附各種設備檢查表應註明檢修項目之種別、容量及檢修使用設備器具之名稱、型式、檢驗或校準日期。有消防安全設備不符規定者,應清楚載明其不良狀況情形、位置及處置措施。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民國 112 年 03 月 01 日 )
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項目如下:
一、滅火設備。
二、警報設備。
三、避難逃生設備。
四、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或必要檢修項目。
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方式如下:
一、外觀檢查: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及其配置是否適當。
二、性能檢查: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是否正常。
三、綜合檢查: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判別其機能。
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或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條核准或認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應依申請核准或認可時提具之檢修方法及表格進行檢修。
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以下簡稱檢修人員)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以下簡稱檢修機構)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必要設備及器具如附表二。
檢修人員及檢修機構於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前,應確認必要設備與器具已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週期及國內外第三公證機構辦理檢驗或校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