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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EN
本辦法依消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消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編組義勇消防組織,協助消防、緊急救護工作;其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義勇消防組織所需裝備器材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