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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之自動及手動啟動裝置,依下列規定設置。但受信總機設在平時有人處,且火災時,能立即操作啟動裝置者,得免設自動啟動裝置:
一、自動啟動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感知撒水頭或探測器動作後,能啟動一齊開放閥及加壓送水裝置。
(二)感知撒水頭使用標示溫度在七十九度以下者,且每二十平方公尺設置一個;探測器使用定溫式一種或二種,並依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設置,每一放水區域至少一個。
(三)感知撒水頭設在裝置面距樓地板面高度五公尺以下,且能有效探測火災處。
二、手動啟動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一放水區域設置一個手動啟動開關,其高度距樓地板面在零點八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並標明手動啟動開關字樣。
(二)手動啟動開關動作後,能啟動一齊開放閥及加壓送水裝置。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民國 110 年 06 月 25 日 ) EN
差動式局限型、補償式局限型及定溫式局限型探測器,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探測器下端,裝設在裝置面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
二、各探測區域應設探測器數,依下表之探測器種類及裝置面高度,在每一有效探測範圍,至少設置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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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置面高度 │未滿四公尺 │四公尺以上未滿八│
│ │ │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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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構造 │防火構造│其他建│防火構造│其他建│
│ │建築物 │築物 │建築物 │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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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測器│差動式│一種│ 90 │50 │45 │30 │
│種類及│ ├──┼────┼───┼────┼───┤
│有效探│局限型│二種│ 70 │40 │35 │25 │
│測範圍├───┼──┼────┼───┼────┼───┤
│(平方│補償式│一種│ 90 │50 │45 │30 │
│公尺)│ ├──┼────┼───┼────┼───┤
│ │局限型│二種│ 70 │40 │35 │25 │
│ ├───┼──┼────┼───┼────┼───┤
│ │定溫式│特種│ 70 │40 │35 │25 │
│ │ ├──┼────┼───┼────┼───┤
│ │ │一種│ 60 │30 │30 │15 │
│ │ ├──┼────┼───┼────┼───┤
│ │局限型│二種│ 20 │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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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定溫式性能之探測器,應裝設在平時之最高周圍溫度,比補償式局限型探測器之標稱定溫點或其他具有定溫式性能探測器之標稱動作溫度低攝氏二十度以上處。但具二種以上標稱動作溫度者,應設在平時之最高周圍溫度比最低標稱動作溫度低攝氏二十度以上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