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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泡沫滅火設備之泡沫放出口、放射量、配管、試壓、流水檢知裝置、啟動裝置、一齊開放閥、泡沫原液儲存量、濃度及泡沫原液槽設置規定,準用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一條之規定。
儲槽用之泡沫放出口,依第二百十三條之規定設置。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民國 110 年 06 月 25 日 ) EN
泡沫滅火設備之放射方式,依實際狀況需要,就下列各款擇一設置:
一、固定式:視防護對象之形狀、構造、數量及性質配置泡沫放出口,其設置數量、位置及放射量,應能有效滅火。
二、移動式:水帶接頭至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水平距離在十五公尺以下。
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之泡沫放出口,依泡沫膨脹比,就下表選擇設置之:
┌────────────────┬─────────┐
│膨脹比種類 │泡沫放出口種類 │
├────────────────┼─────────┤
│膨脹比二十以下(低發泡) │泡沫噴頭或泡水噴頭│
├────────────────┼─────────┤
│膨脹比八十以上一千以下(高發泡)│高發泡放出口 │
└────────────────┴─────────┘
前項膨脹比,指泡沫發泡體積與發泡所需泡沫水溶液體積之比值。
泡沫頭之放射量,依下列規定:
一、泡水噴頭放射量在每分鐘七十五公升以上。
二、泡沫噴頭放射量,依下表規定:
┌──────┬─────────────────────┐
│泡沫原液種類│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尺之放射量(公升\分鐘)│
├──────┼─────────────────────┤
│蛋白質泡沫液│六點五以上 │
├──────┼─────────────────────┤
│合成界面活性│八以上 │
│泡沫液 │ │
├──────┼─────────────────────┤
│水成膜泡沫液│三點七以上 │
└──────┴─────────────────────┘
高發泡放出口,依下列規定配置:
一、全區放射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且其防護區域開口部能在泡沫水溶液放射前自動關閉。但能有效補充開口部洩漏者,得免設自動關閉裝置。
(一)高發泡放出口之泡沫水溶液放射量依下表核算:
┌──┬──────────────────┬─────┐
│防護│ │每分鐘每立│
│ │ │方公尺冠泡│
│ │膨 脹 比 種 類 │體積之泡沫│
│ │ │水溶液放射│
│對象│ │量(公升)│
├──┼──────────────────┼─────┤
│飛機│八十以上二百五十未滿(以下簡稱第一種│二 │
│庫 │) │ │
│ ├──────────────────┼─────┤
│ │二百五十以上五百未滿(以下簡稱第二種│零點五 │
│ │) │ │
│ ├──────────────────┼─────┤
│ │五百以上一千未滿(以下簡稱第三種) │零點二九 │
├──┼──────────────────┼─────┤
│室內│第一種 │一點一一 │
│停車├──────────────────┼─────┤
│空間│第二種 │零點二八 │
│或汽├──────────────────┼─────┤
│車修│第三種 │零點一六 │
│護廠│ │ │
├──┼──────────────────┼─────┤
│第十│第一種 │一點二五 │
│八條├──────────────────┼─────┤
│表第│第二種 │零點三一 │
│八項├──────────────────┼─────┤
│之場│第三種 │零點一八 │
│所 │ │ │
└──┴──────────────────┴─────┘
(二)前目之冠泡體積,指防護區域自樓地板面至高出防護對象最高點零點五公尺所圍體積。
(三)高發泡放出口在防護區域內,樓地板面積每五百平方公尺至少設置一個,且能有效放射至該區域,並附設泡沫放出停止裝置。
(四)高發泡放出口位置高於防護對象物最高點。
(五)防護對象位置距離樓地板面高度,超過五公尺,且使用高發泡放出口時,應為全區放射方式。
二、局部放射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防護對象物相互鄰接,且鄰接處有延燒之虞時,防護對象與該有延燒之虞範圍內之對象,視為單一防護對象,設置高發泡放出口。但該鄰接處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區劃或相距三公尺以上者,得免視為單一防護對象。
(二)高發泡放出口之泡沫水溶液放射量,防護面積每一平方公尺在每分鐘二公升以上。
(三)前目之防護面積,指防護對象外周線以高出防護對象物高度三倍數值所包圍之面積。但高出防護對象物高度三倍數值,小於一公尺時,以一公尺計。
泡沫滅火設備之緊急電源、配管、配件、屋頂水箱、竣工時之加壓試驗、流水檢知裝置、啟動裝置及一齊開放閥準用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設置。
泡沫原液儲存量,依第七十六條規定核算之水量與使用之泡沫原液濃度比核算之。
泡沫原液與水混合使用之濃度,依下列規定:
一、蛋白質泡沫液百分之三或百分之六。
二、合成界面活性泡沫液百分之一或百分之三。
三、水成膜泡沫液百分之三或百分之六。
泡沫原液儲槽,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設有便於確認藥劑量之液面計或計量棒。
二、平時在加壓狀態者,應附設壓力表。
三、設置於溫度攝氏四十度以下,且無日光曝曬之處。
四、採取有效防震措施。
設於儲槽之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泡沫放出口,依下表之規定設置,且以等間隔裝設在不因火災或地震可能造成損害之儲槽側板外圍上。
┌──────────────┬─────────────┐
│ 建築構造及泡沫放出口│泡沫放出口應設數量 │
│ 種類 ├─────┬───┬───┤
│ │固定頂儲槽│內浮頂│外浮頂│
│ │ │儲槽 │儲槽 │
│ ├──┬──┼───┼───┤
│儲槽直徑 │Ⅰ或│Ⅲ或│Ⅱ型 │特殊型│
│ │Ⅱ型│Ⅳ型│ │ │
├──────────────┼──┼──┼───┼───┤
│未達十三公尺 │ │ │二 │二 │
├──────────────┤ │ ├───┼───┤
│十三公尺以上未達十九公尺 │一 │一 │三 │三 │
├──────────────┤ │ ├───┼───┤
│十九公尺以上未達二十四公尺 │ │ │四 │四 │
├──────────────┼──┼──┼───┼───┤
│二十四公尺以上未達三十五公尺│二 │二 │五 │五 │
├──────────────┼──┼──┼───┼───┤
│三十五公尺以上未達四十二公尺│三 │三 │六 │六 │
├──────────────┼──┼──┼───┼───┤
│四十二公尺以上未達四十六公尺│四 │四 │七 │七 │
├──────────────┼──┼──┼───┼───┤
│四十六公尺以上未達五十三公尺│五 │六 │七 │七 │
├──────────────┼──┼──┼───┼───┤
│五十三公尺以上未達六十公尺 │六 │八 │八 │八 │
├──────────────┼──┼──┼───┼───┤
│六十公尺以上未達六十七公尺 │八 │十 │ │九 │
├──────────────┼──┼──┤ ├───┤
│六十七公尺以上未達七十三公尺│九 │十二│ │十 │
├──────────────┼──┼──┤ ├───┤
│七十三公尺以上未達七十九公尺│十一│十四│ │十一 │
├──────────────┼──┼──┤ ├───┤
│七十九公尺以上未達八十五公尺│十三│十六│ │十二 │
├──────────────┼──┼──┤ ├───┤
│八十五公尺以上未達九十公尺 │十四│十八│ │十二 │
├──────────────┼──┼──┤ ├───┤
│九十公尺以上未達九十五公尺 │十六│二十│ │十三 │
├──────────────┼──┼──┤ ├───┤
│九十五公尺以上未達九十九公尺│十七│二十│ │十三 │
│ │ │二 │ │ │
├──────────────┼──┼──┤ ├───┤
│九十九公尺以上 │十九│二十│ │十四 │
│ │ │四 │ │ │
├──────────────┴──┴──┴───┴───┤
│註: │
│一、各型泡沫放出口定義如左: │
│(一)Ⅰ型泡沬放出口:指由固定頂儲槽上部注入泡沫之放出口│
│ 。該泡沫放出口設於儲槽側板上方,具有泡沫導管或滑道│
│ 等附屬裝置,不使泡沫沉入液面下或攪動液面,而使泡沫│
│ 在液面展開有效滅火,並且具有可以阻止儲槽內公共危險│
│ 物品逆流之構造。 │
│(二)Ⅱ型泡沫放出口:指由固定頂或儲槽之上部注入泡沫之放│
│ 出口。在泡沫放出口上附設泡沫反射板可以使放出之泡沫│
│ 能沿著儲槽之側板內面流下,又不使泡沫沉入液面下或攪│
│ 動液面,可在液面展開有效滅火,並且具有可以阻止槽內│
│ 公共危險物品逆流之構造。 │
│(三)特殊型泡沫放出口:指供外浮頂儲槽上部注入泡沫之放出│
│ 口,於該泡沫放出口附設有泡沫反射板,可以將泡沫注入│
│ 於儲槽側板與泡沫隔板所形成之環狀部分。該泡沫隔板係│
│ 指在浮頂之上方設有高度在零點三公尺以上,且距離儲槽│
│ 內側在零點三公尺以上鋼製隔板,具可以阻止放出之泡沫│
│ 外流,且視該儲槽設置地區預期之最大降雨量,設有可充│
│ 分排水之排水口之構造者為限。 │
│(四)Ⅲ型泡沫放出口:指供固定頂儲槽槽底注入泡沫法之放出│
│ 口,該泡沫放出口由泡沫輸送管(具有可以阻止儲槽內之│
│ 公共危險物品由該配管逆流之構造或機械),將發泡器或│
│ 泡沫發生機所發生之泡沫予以輸送注入儲槽內,並由泡沫│
│ 放出口放出泡沫。 │
│(五)Ⅳ型泡沫放出口:指供固定頂儲槽槽底注入泡沫法之放出│
│ 口,將泡沫輸送管末端與平時設在儲槽液面下底部之存放│
│ 筒(包括具有在送入泡沫時可以很容易脫開之蓋者。)所│
│ 存放之特殊軟管等相連接,於送入泡沫時可使特殊軟管等│
│ 伸直,使特殊軟管等之前端到達液面而放出泡沫。 │
│二、特殊型泡沫放出口使用安裝在浮頂上方者,得免附設泡沫反│
│ 射板。 │
│三、本表之Ⅲ型泡沫放出口,限於處理或儲存在攝氏二十度時一│
│ 百公克中水中溶解量未達一公克之公共危險物品,(以下稱│
│ 「不溶性物質」)及儲存溫度在攝氏五十度以下或動粘度在│
│ 100cst 以下之公共危險物品儲槽使用。 │
│四、內浮頂儲槽浮頂採用鋼製雙層甲板(Double deck) 或鋼製│
│ 浮筒式(Pantoon) 甲板,其泡沫系統之泡沫放出口種類及│
│ 數量,得比照外浮頂儲槽設置。 │
└────────────────────────────┘
二、儲槽儲存不溶性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時,依前款所設之泡沫放出口,並就下表所列公共危險物品及泡沫放出口種類,以泡沫水溶液量乘以該儲槽液面積所得之量,能有效放射,且在同表所規定之放出率以上。
┌───┬────┬────┬────┬────┬────┐
│泡沫放│Ⅰ型 │Ⅱ型 │特殊型 │Ⅲ型 │Ⅳ型 │
│出口種├──┬─┼──┬─┼──┬─┼──┬─┼──┬─┤
│類 │泡沫│放│泡沫│放│泡沫│放│泡沫│放│泡沫│放│
│儲存公│水溶│出│水溶│出│水溶│出│水溶│出│水溶│出│
│共危險│液量│率│液量│率│液量│率│液量│率│液量│率│
│物品種│ │ │ │ │ │ │ │ │ │ │
│類 │ │ │ │ │ │ │ │ │ │ │
├───┼──┼─┼──┼─┼──┼─┼──┼─┼──┼─┤
│閃火點│120 │4 │220 │4 │240 │8 │220 │4 │220 │4 │
│未達21│ │ │ │ │ │ │ │ │ │ │
│℃之第│ │ │ │ │ │ │ │ │ │ │
│四類公│ │ │ │ │ │ │ │ │ │ │
│共危險│ │ │ │ │ │ │ │ │ │ │
│物品 │ │ │ │ │ │ │ │ │ │ │
├───┼──┼─┼──┼─┼──┼─┼──┼─┼──┼─┤
│閃火點│80 │4 │120 │4 │160 │8 │120 │4 │120 │4 │
│在21℃│ │ │ │ │ │ │ │ │ │ │
│以上未│ │ │ │ │ │ │ │ │ │ │
│達70℃│ │ │ │ │ │ │ │ │ │ │
│之第四│ │ │ │ │ │ │ │ │ │ │
│類公共│ │ │ │ │ │ │ │ │ │ │
│危險物│ │ │ │ │ │ │ │ │ │ │
│品 │ │ │ │ │ │ │ │ │ │ │
├───┼──┼─┼──┼─┼──┼─┼──┼─┼──┼─┤
│閃火點│60 │4 │100 │4 │120 │8 │100 │4 │100 │4 │
│在70℃│ │ │ │ │ │ │ │ │ │ │
│以上之│ │ │ │ │ │ │ │ │ │ │
│第四類│ │ │ │ │ │ │ │ │ │ │
│公共危│ │ │ │ │ │ │ │ │ │ │
│險物品│ │ │ │ │ │ │ │ │ │ │
├───┴──┴─┴──┴─┴──┴─┴──┴─┴──┴─┤
│註:泡沫水溶液量單位ι/㎡ ,放出率單位ι/min㎡。 │
└────────────────────────────┘
三、儲槽儲存非不溶性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時,應使用耐酒精型泡沫,其泡沫放出口之泡沫水溶液量及放出率,依下表規定:
┌─────┬─────┬─────┬────┬─────┐
│Ⅰ 型│Ⅱ 型│特 殊 型│Ⅲ 型│Ⅳ 型 │
├───┬─┼───┬─┼───┬─┼──┬─┼───┬─┤
│泡沫水│放│泡沫水│放│泡沫水│放│泡沫│放│泡沫水│放│
│溶液量│出│溶液量│出│溶液量│出│水溶│出│溶液量│出│
│ │率│ │率│ │率│液量│率│ │率│
├───┼─┼───┼─┼───┼─┼──┼─┼───┼─┤
│一六○│八│二四○│八│─ │─│─ │─│二四○│八│
├───┴─┴───┴─┴───┴─┴──┴─┴───┴─┤
│註:一、使用耐酒精型泡沫能有效滅火時,其泡沫放出口之泡沫│
│ 水溶液量及放出率,得依廠商提示值核計。 │
│ 二、泡沫水溶液量單位ι/㎡ ,放出率單位ι/min㎡。 │
└────────────────────────────┘
四、前款並依下表公共危險物品種類乘以所規定的係數值。但未表列之物質,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試驗方法求其係數。
┌─────────────────────────┬──┐
│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種類 │ │
├──┬──────────────────────┤係數│
│類別│詳 細 分 類│ │
├──┼──────────────────────┼──┤
│醇類│甲醇、3-甲基-2-丁醇 、乙醇、烯丙醇、1-戊醇、│1.0 │
│ │2-戊醇、第三戊醇(2-甲基-2-丁醇) 、異戊醇、│ │
│ │1-己醇、環己醇、糠醇、苯甲醇、丙二醇、乙二醇│ │
│ │(甘醇)、二甘醇、二丙二醇、甘油 │ │
│ ├──────────────────────┼──┤
│ │2-丙醇、1-丙醇、異丁醇、1-丁醇、2-丁醇 │1.25│
│ ├──────────────────────┼──┤
│ │第三丁醇 │2.0 │
├──┼──────────────────────┼──┤
│醚類│異丙醚、乙二醇乙醚(2-羥基乙醚)、乙二醇甲醚│1.25│
│ │、二甘醇乙醚、二甲醇甲醚 │ │
│ ├──────────────────────┼──┤
│ │1,4二氧雜環己烷 │1.5 │
│ ├──────────────────────┼──┤
│ │乙醚、乙縮醛(1,1-雙乙氧基乙烷)、乙基丙基醚│2.0 │
│ │、四氫呋喃、異丁基乙烯醚、乙基丁基醚 │ │
├──┼──────────────────────┼──┤
│酯類│乙酸乙脂、甲酸乙酯、甲酸甲酯、乙酸甲酯、乙酸│1.0 │
│ │乙烯酯、甲酸丙酯、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異│ │
│ │丁烯酸甲酯、異丁烯酸乙酯、乙酸丙酯、甲酸丁酯│ │
│ │、乙酸-2-乙氧基乙酯 、乙酸-2-甲氧基乙酯 │ │
├──┼──────────────────────┼──┤
│酮類│丙酮、丁酮、甲基異丁基酮、2,4-戊雙酮、環己酮│1.0 │
├──┼──────────────────────┼──┤
│醛類│丙烯醛、丁烯醛(巴豆醛)、三聚乙醛 │1.25│
│ ├──────────────────────┼──┤
│ │乙醛 │2.0 │
├──┼──────────────────────┼──┤
│胺類│乙二胺、環己胺、苯胺、乙醇胺、二乙醇胺、三乙│1.0 │
│ │醇胺 │ │
│ ├──────────────────────┼──┤
│ │乙胺、丙胺、烯丙胺、二乙胺、丁胺、異丁胺、三│1.25│
│ │乙胺、戊胺、第三丁胺 │ │
│ ├──────────────────────┼──┤
│ │異丙胺 │2.0 │
├──┼──────────────────────┼──┤
│腈類│丙烯腈、乙腈、丁腈 │1.25│
├──┼──────────────────────┼──┤
│有機│醋酸、醋酸酐、丙烯酸、丙酸、甲酸 │1.25│
│酸 │ │ │
├──┼──────────────────────┼──┤
│其他│氧化丙烯 │2.0 │
│非不│ │ │
│溶性│ │ │
│者 │ │ │
└──┴──────────────────────┴──┘
前項第二款之儲槽如設置特殊型泡沫放出口,其儲槽液面積為浮頂式儲槽環狀部分之表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