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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緊急照明設備除內置蓄電池式外,其配線依下列規定:
一、照明器具直接連接於分路配線,不得裝置插座或開關等。
二、緊急照明燈之電源回路,其配線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施予耐燃保護。但天花板及其底材使用不燃材料時,得施予耐熱保護。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民國 110 年 06 月 25 日 ) EN
緊急供電系統之配線除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外,並依下列規定:
一、電氣配線應設專用回路,不得與一般電路相接,且開關有消防安全設備別之明顯標示。
二、緊急用電源回路及操作回路,使用六百伏特耐熱絕緣電線,或同等耐熱效果以上之電線。
三、電源回路之配線,依下列規定,施予耐燃保護:
(一)電線裝於金屬導線管槽內,並埋設於防火構造物之混凝土內,混凝土保護厚度為二十毫米以上。但在使用不燃材料建造,且符合建築技術規則防火區劃規定之管道間,得免埋設。
(二)使用 MI 電纜或耐燃電纜時,得按電纜裝設法,直接敷設。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耐燃保護裝置。
四、標示燈回路及控制回路之配線,依下列規定,施予耐熱保護:
(一)電線於金屬導線管槽內裝置。
(二)使用 MI 電纜、耐燃電纜或耐熱電線電纜時,得按電纜裝設法,直接敷設。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耐熱保護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