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結合民防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及協力組織執行災害整備及應變實施辦法
本辦法所稱協力組織,指本法第十五條所定之相關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

災害防救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各級政府應結合民防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及相關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實施相關災害整備及應變事項;其實施辦法,由內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