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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個人或團體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
申請補助之場次超過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時,依下列順位決定之:
一、參加辯論會之候選人組數較多者。
二、辯論會先播出者。
前項補助,同一主辦單位以補助一場為限,但無其他主辦單位申請或申請場次未超過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本會對於主辦單位支付電視公司辯論會時段費之補助,總統候選人辯論會以補助三場為限,副總統候選人辯論會以補助一場為限。
前項補助之時段費,以每場每一參加候選人三十分鐘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