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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電視政見發表會由本會推派委員為主持人,負責主持,維持現場秩序,有前條第二項情事者,應予制止,並得不予播出。
候選人參加電視政見發表會由本人親自為之,不得由他人替代,或請求以錄影帶播出。
候選人發表政見時,不得攜帶危險物品或有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
政見發表時除主持人、本會指定之選務人員外,他人不得在場。現場使用之道具背景,由本會協調電視台負責安排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