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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海岸巡防機關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調聯繫辦法 EN
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簡稱海巡機關)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暨受其業務督導之農漁政機關(以下簡稱農業機關),於海巡機關管轄區域內,執行有關農、林、漁、牧業法令(以下簡稱農業法令)所規範之事項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海巡機關於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依法執行職務時,查獲違法案件經依法處理後,如另涉及違反農業法令時,得再併相關事證移送農業機關辦理。
二、前款查獲案件倘涉及農業專責領域者,海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協調農業機關協助辦理。
三、農業機關依法令須委託巡防機關執行之事項,除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外,並應訂定相關作業流程,以利執行。
海巡機關或農業機關於海巡機關管轄區域內,發現應由他方調查、辦理之案件時,應為必要之處置,並即通知他方機關。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