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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本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包括下列各款:
一、保全業。
二、當舖業。
三、槍砲彈藥刀械業。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前項第三款槍砲彈藥刀械業,指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八條或模擬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許可之廠商。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 EN
廠商經營槍砲、彈藥輸出入貿易、主要組成零件製造外銷或製造魚槍內銷、外銷及槍枝保養營業項目者,應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公司申請時,應另檢附經濟部核准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檢附影本者,應加蓋公司圖章及負責人章。
前項廠商申請許可時,其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犯故意殺人、重傷害、強盜、搶奪、妨害性自主、擄人勒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或本條例等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或犯上開規定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施用毒品或管制藥品以外迷幻物品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經二次以上裁定處罰確定。
經許可之廠商,其負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經起訴者,自起訴之日起,暫停受理該廠商第十四條第一項之申請;其負責人經無罪判決確定者,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

廠商經營刀械輸出入貿易或製造、販賣營業項目者,應檢具申請書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公司申請時,應另檢附經濟部核准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檢附影本者,應加蓋公司圖章及負責人章。
模擬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10 月 07 日 ) EN
為專供外銷及研發而申請經營模擬槍輸出入業或製造業,以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模擬槍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廠商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准文件影本。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文件,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申請人應於收受第一項許可文件之翌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廠商設立或變更登記。
完成前項登記之廠商,應檢附廠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報警政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