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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 EN
受任律師於陳述意見程序或審查會進行時,得在場陪同、筆記詢問要點及適時表示法律意見。
當事人陳述意見內容經移民署認有重大遺漏者,得經當事人同意,由受任律師代為補充。
受任律師及通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錄影、錄音或直播。
二、拍攝詢問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