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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 EN
本辦法依人口販運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人口販運防制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 ) EN
犯人口販運罪者,經依法沒收之犯罪所得及追徵之價額,由法務部撥交中央主管機關,作為補助人口販運被害人之用。
前項補助之種類、請領條件、給付額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