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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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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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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管理規則
EN
第 9 條
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不予安置:
一、拒絕接受安置。
二、經依本法第十二條指定傳染病篩檢有傳染之虞。
有前項第二款情形者,安置處所應配合衛生主管機關提供適當協助。
人口販運防制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2 條
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有診療必要者,司法警察應即通知轄區衛生主管機關,並協助護送其至當地醫療機構接受診療及指定傳染病之篩檢。
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經篩檢無傳染之虞者,由司法警察機關協助依本法或其他相關法律提供安置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