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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內政部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EN
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得於受理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案件(以下簡稱申請案件)當時與申請人面談,或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在海外地區者:至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接受面談。
二、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至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在大陸地區分支機構接受面談。
三、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至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接受面談。
四、申請人在臺灣地區者:至移民署指定處所接受面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 EN
行政院得設立或指定機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得委託前項之機構或符合下列要件之民間團體為之:
一、設立時,政府捐助財產總額逾二分之一。
二、設立目的為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並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為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第四條之二第一項經行政院同意之各該主管機關,得依所處理事務之性質及需要,逐案委託前二項規定以外,具有公信力、專業能力及經驗之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協助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必要時,並得委託其代為簽署協議。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機構或民間團體,經委託機關同意,得複委託前項之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協助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