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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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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員執行勤務死亡其遺族生活之安全金。
二、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員執行勤務受傷、失能醫療、住院及復健之安全金。
三、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員執行勤務之其他生活、急難救助安全金。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 )
EN
第 3 條
本條例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依警察機關組織法規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
二、依消防機關組織法規執行消防救災任務之人員。
三、依海岸巡防機關組織法規執行海巡任務之人員。
四、依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規執行入出國(境)管理、移民事務及防制人口販運任務之人員。
五、依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組織法規執行空中任務之人員。
六、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訓練期間執行前五款任務之人員。
七、協勤民力。
前項協勤民力人員,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