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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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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第 1 條
為保障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就醫就養權利及激勵士氣,並建立管理及運作機制,特依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一條規定,設置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 )
EN
第 1 條
為保障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就醫就養權利及激勵士氣,並建立管理及運作機制,特制定本條例,設置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第 6 條
本基金設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負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
本基金管理會對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由主管機關訂定基金設置管理辦法規定之。
第 12 條
本基金設置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