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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申請人及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接受面(訪)談後,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案件複雜,無法為即時之認定者,得同意申請人經查驗後先行入境,並以書面通知其偕同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於一個月內,至指定處所接受二度面(訪)談。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於受理申請當時與申請人面談,或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在海外地區者,至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接受面談。
二、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至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接受面談。
三、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至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在大陸地區分支機構面談。
四、申請人在臺灣地區者,至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處所接受面談。
申請人無法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於境外接受面談者,得先予核發入境許可;俟其入境時,至入出國及移民署設於機場、港口之指定處所接受面談。其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應到場配合接受訪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