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依前條規定發給之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日起三個月。
大陸地區人民未於前項入出境許可證有效期間入境者,不得申請延期。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觀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發給逐次加簽或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一、依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申請且經許可。
二、最近十二個月內曾依第三條之一規定來臺從事個人旅遊二次以上,且無違規情形。
三、大陸地區帶團領隊。
四、持有經大陸地區核發往來臺灣之個人旅遊多次簽。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 )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
一、有固定正當職業或學生。
二、有等值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之存款,並備有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出具之證明;或持有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其他國家有效簽證。
三、赴國外留學、旅居國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旅居國外取得當地依親居留權並有等值新臺幣十萬元以上存款且備有金融機構出具之證明或旅居國外一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及其隨行之旅居國外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
四、赴香港、澳門留學、旅居香港、澳門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旅居香港、澳門取得當地依親居留權並有等值新臺幣十萬元以上存款且備有金融機構出具之證明或旅居香港、澳門一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及其隨行之旅居香港、澳門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
五、其他經大陸地區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大陸地區人民設籍於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區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許可來臺從事個人旅遊觀光活動(以下簡稱個人旅遊):
一、年滿二十歲,且有相當新臺幣十萬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銀行核發金卡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或持有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其他國家有效簽證。
二、年滿十八歲以上在學學生。
前項第一款申請人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得隨同本人申請來臺。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申請經審查許可者,由移民署發給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入出境許可證),交由接待之旅行業轉發申請人;申請人應持憑該證,連同回程機(船)票、大陸地區所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地區人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或旅行證件,經機場、港口查驗入出境。
經許可自國外轉來臺灣地區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及符合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經審查許可者,由移民署發給入出境許可證,交由接待之旅行業或原核轉之駐外館處轉發申請人;申請人應持憑該證連同回程機(船)票、大陸地區所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地區人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或旅行證件,或香港、澳門政府核發之非永久性居民旅行證件,經機場、港口查驗入出境。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條第四項規定申請經審查許可者,由移民署發給入出境許可證,交由代申請之旅行業轉發申請人;申請人應持憑該許可證,連同回程機(船)票、大陸地區所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地區人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經機場、港口查驗入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