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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EN
移民業務機構註冊登記證及移民專業人員規費收費如下:
一、領取移民業務機構註冊登記證:
(一)經營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業務者,為新臺幣四千元。
(二)經營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業務者,為新臺幣六千元。
(三)同時經營前二目規定業務者,為新臺幣六千元。
二、換發移民業務機構註冊登記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移民專業人員測驗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移民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新臺幣一千元。
入出國及移民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移民業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各款移民業務:
一、代辦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或歸化業務。
二、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
三、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業務,並以保護移民者權益所必須者為限。
四、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
移民業務機構辦理前項第三款所定國外移民基金業務,應逐案申請移民署許可。
經營第一項第三款之業務者,不得收受投資移民基金相關款項。
移民業務機構對第一項各款業務之廣告,其內容應經移民署指定之移民團體審閱確認,並賦予審閱確認字號,始得散布、播送或刊登。但國外移民基金之廣告,應逐案送移民公會團體審閱確認,再轉報移民署核定後,始得為之。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不得散布、播送或刊登未賦予審閱確認字號或核定字號之移民業務廣告。
移民業務機構應每年陳報移民業務案件統計,並保存相關資料五年,對於移民署之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移民業務機構受託辦理第一項各款業務時,應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