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EN
外國人持居留簽證經查驗許可入國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及照片一張,向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核發外僑居留證:
一、申請書。
二、護照及居留簽證。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申請居留者,免附前項第二款文件。
外國人於大陸地區出生,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居留或永久居留者,應另檢具其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及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外國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居留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及照片一張,向移民署申請,經許可者,核發外僑居留證:
一、申請書。
二、護照及停留簽證。但以免簽證方式經查驗許可入國者,免附停留簽證。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有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款或第十款情形之一者,得自停留期限屆滿前三十日辦理;有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四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自停留期限屆滿前十五日辦理。
依前項規定申請之外僑居留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
無國籍人民準用第一項規定申請居留者,移民署應會商相關機關審查。
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應檢具下列文件及照片一張,向移民署申請,經許可者,核發外僑永久居留證:
一、申請書。
二、護照。
三、外僑居留證。
四、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五、足以自立之財產或特殊技能證明。
六、最近五年內之本國及我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申請永久居留者,應另檢附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經認可機構核發之證明文件;其與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隨同申請者,免附前項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文件。
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於最近五年期間,每次出國在三個月以內者,得免附第一項第四款文件及第六款之本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之檢查項目,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辦理。
外國人經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規定註銷外僑永久居留證,仍具有居留資格者,得於註銷之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居留。
入出國及移民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向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核發外僑居留證:
一、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外國國籍。
二、喪失原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
三、在我國出生之外國人,出生時其父或母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四、基於外交考量,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在我國改換居留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