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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EN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持外國護照入國,申請延期停留、居留或延期居留者,應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登記,移民署始得受理其申請。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不受理其前項申請:
一、未持有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之我國護照。
二、僑民役男居住臺灣地區屆滿一年。
三、依法應接受徵兵處理,並經限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