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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防法施行細則 EN
編組機關(構)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遴選民防團隊之人員,有本法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非服替代役者,應分別送請其戶籍所在地之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屬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審查;服替代役者,應送請其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並於審查後,將免參加民防團隊之人員列冊,送編組機關(構)。
民防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中華民國人民依下列規定參加民防團隊編組,接受民防訓練、演習及服勤: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所轄民政、消防、社政、衛生、建設(工務)單位員工與村、里、鄰長,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
二、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特種防護團編組。
三、前二款編組以外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或同一建築物、工業區內所屬員工,應參加各該單位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編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校學生,應參加各該學校防護團編組支援服勤。
四、前三款編組以外之成年國民,未滿七十歲者,依其生活區域、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
前項第三款所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之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協助搶救重大災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參加民防團隊編組:
一、依兵役法服現役及接受軍事訓練者。
二、編列為年度動員計畫要員之後備軍人。
三、列入輔助軍事勤務隊之補充兵及後備軍人。
四、列入勤務編組之替代役役男退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