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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社會秩序維護法 EN
違反本法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但出於過失者,不得罰以拘留,並得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